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汽車在高速路撞上異物受損,後查看得知是散落在高速上的輪胎,保險公司支付2.8萬餘元修車費後,起訴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首發集團)追償損失,一審敗訴。近日,此案在市二中院二審開庭。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稱,車主李某在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2012年5月13日晚,李某的汽車在北六環行駛中與路面散落輪胎發生碰撞,車輛受損。保險公司向李某支付了2.8萬餘元修車費。保險公司認為,首發集團對事發高速公路負有養護管理職責,其未及時清除路面雜物導致事故發生,要求首發集團賠償2.8萬餘元。
  首發集團辯稱,由於高速公路清掃工作的特點和技術等局限性,公司目前無法做到24小時實時清掃,按相關規定定時巡迴檢查時未發現路面遺撒物,已履行應盡義務。
  保險公司一審敗訴後上訴,認為一審判決僅根據首發集團單方製作的巡視記錄即認可對方盡到了路產巡視的義務,據此認為首發集團沒有過錯,是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不清。保險公司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首發集團則同意一審判決。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原標題:汽車高速撞異物保險公司告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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